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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8浏览次数:32

       各市(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省委同意,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发至县级)

  

  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5月10日中共四川省委批准

  2016年5月10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发布

  2023年7月7日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3年7月14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级以下党委、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州)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域差异,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创新意识强,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勤于学习、勇于探索,能够立足岗位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坚持人民至上,情系民生,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五)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岗位空缺、人岗匹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放宽第二、三项规定的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限制。

  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人员提任上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原则上按照第三项规定把握。其中,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时间限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体任职资格如下:

  (一)担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

  (四)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五)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但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放宽,任职年限不得连续放宽。

  因特别优秀放宽任职资格的,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者记大功奖励;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因工作特殊需要放宽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岗位)有特殊要求;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等急需;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急需引进。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八级以上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在讨论决定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在单位内部推选和从其他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方式;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采取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综合分析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通过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打破身份限制选拔的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条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合同一般由主管(代管)机关(部门)与拟聘任人员签订,也可以由主管(代管)机关(部门)授权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管理、任期目标、薪酬待遇以及退出保障机制等内容,根据拟聘任人员具体情况,还可以对聘任年龄界限、人事关系转移、身份转换等事项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岗位等级、拟任职务和岗位等级(一般不涉及具体单位、部门名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公示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曾任职务职级简要信息(不涉及具体单位、部门名称),不公示籍贯、出生地、毕业院校、学习培训、详细简历等信息。涉及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当说明放宽或者转任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担任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职的,一般通过当地党报、电视台、官方网站等面向社会公示;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担任其他职务的,一般在干部所在单位或者系统内公示,不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安排适当工作或者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内设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办法》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突出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代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设定。领导人员任职后,一般由主管(代管)机关(部门)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主,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通过列席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途径开展。

  专项考核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听取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改进方法,提高质效。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情况,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等,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领导班子,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的,应当责成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连续2个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以下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领导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第六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员,可以从本行业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党政机关中岗位专业性较强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应急处突等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领导人员,可以从相关行业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事业单位急需优秀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担任领导人员的,可以从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相当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人员中选拔。

  交流工作的具体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执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回避工作的具体程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对回避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 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红色教育基地等机构资源,强化分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轮岗培训、专项培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化素养以及管理工作能力。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践锻炼,采取任职、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地选派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乡村振兴、反分维稳等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斗争一线参与急难险重任务,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因任期结束、身体条件、本人辞去领导职务等不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可以根据岗位空缺、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通过转岗、交流等办法,作出适当安排。

  转聘到其他管理岗位的,按照不高于原聘管理岗位等级聘用,不受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数限制,占管理岗位总数。按规定已晋升职员等级的,可以保留原职员等级,继续执行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当控制在核准(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单位类别、机构规格、人员规模、内部各岗位等级人员数量和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

  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探索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具体分配方案由主管(代管)机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激励机制。领导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三)在加快推进科技攻关、推动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全程记实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决策反对意见实时记录等机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责任范围内发生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对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推动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二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类别、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