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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8浏览次数:48

  各市(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省委同意,现将《四川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6日

  (此件发至县级)

 

  四川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办法(试行)

  (2022年9月30日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0月6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人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选人用人、审批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处置、金融信贷、大额资金使用、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涉及公权力行使的重要事情。

  第四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干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强令、指示、授意下级违反规定办理重大事项;

  (二)为达不正当目的,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三)为他人牵线搭桥,介绍关系人与负责重大事项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

  (四)打听涉密、敏感信息,向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

  (五)本人或者授意、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托、说情、打招呼等;

  (六)其他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正确区分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和违规插手干预行为。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领导、协调、督促、指导,以及按照规定参与民主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正常工作行为,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第六条负责管理或者办理重大事项的人员,应当坚决抵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并履行记录报告责任。

  第七条记录报告责任人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全面、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单位、职务,重大事项内容,违规插手干预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提出的要求等。

  第八条记录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一次一报”原则,将记录情况及相关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一般报至主要负责人,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记录报告责任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记录报告责任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以书面方式记录和报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有关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对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对属于其他单位管理的,按程序由与该单位同一层级的党委(党组)向其通报。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监督执纪执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所涉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处理。

  经认定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所涉领导干部的责任。典型案件可以进行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对记录报告责任人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依规依法予以严格保护。对记录报告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汇总分析记录报告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或者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

  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上应当对是否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和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说明,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干部阻碍记录报告或者授意、指使记录报告责任人不按规定记录报告;

  (二)有关党委(党组)不如实、不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其他单位通报情况;

  (三)泄露记录报告人员的个人信息等情况;

  (四)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员;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利用记录报告制度诬告陷害领导干部;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记录报告责任人不记录、不报告,或者不如实、不及时记录和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上人员、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的人员、离退休领导干部等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